新乡官方回应大学生“掏鸟案”被判刑10年半质疑
早已尘埃落定的新乡大学生“掏鸟案”,近日又成为舆论焦点。起因是案犯闫啸天家人通过媒体提出关于案发地点、燕隼数量和警方涉嫌“钓鱼执法”等方面的质疑,并举报曾向个别办案人员“行贿”。
事实究竟如何?当年《人民日报》记者王汉超对新乡官方进行了采访。
笔者摘录如下:
1、闫啸天是否知道自己捕猎、贩卖的是燕隼?
闫啸天的认知是罪与非罪关键,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是量刑的关键。
整个过程在其贴吧售卖的帖子中得到如实记载,留言截屏仍在网上流传,随时能从中查证。从“啸天1125”贴吧留言可看出,帖主对燕隼猎捕、喂养、贩卖等环节有较高的专业程度。2014年7月15日发帖,并贴图,“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2014年7月17日“今天卖光了,这几天估计还有,有想要的联系我”,并留有手机号码。
而在之前记录里,2014年3月14日,闫啸天曾晒出自制猎枪照片,留言“托子和扳机我正在制造当中”。并晒出猎杀的各类鸟类照片,2014年2月25日,自称在学校湖里捕猎一只野鸭,并晒图留言。另据报道,闫啸天还是一个名为“河南鹰猎兴趣交友群”的成员。
在贴吧里不断有网友质疑。“闻名一方”质疑“这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吗?”2014年7月20日,“啸天1125”回应“吧里这么多人评论,有的说我下地狱,有的说我会有报应,你们知道什么叫胆量……”2014年7月22日、26日,继续叫卖“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卖光了”,“小鹰售完,大鹰已到,要的速速联系”。
2、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
针对闫啸天家人关于警方“钓鱼执法”的质疑,辉县森林公安局承办此案的科长丁广宇表示,所谓“钓鱼执法”根本没有必要:“闫啸天售卖是分批进行的,公开叫卖兜售,留有手机号码,在公安部门和他联系之前已经存在售卖事实。拨打他电话属于很普通的侦破方式。”
关于案发地点和燕隼数量,丁广宇表示,闫啸天家人的质疑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辉县市法院法官王顺亮说,“核心事实始终确凿,且地点等情况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和量刑”。
丁广宇解释了案发地点质疑:“猎捕、贩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行为犯,核心在于犯罪事实和后果。闫啸天捕获燕隼雏鸟是在一个较大范围中搜罗,所提到的村庄是指捕猎区域。即使捕猎地点在外省,也丝毫不影响对这个案件的判断。”
关于燕隼数量,丁广宇表示“这属于量刑的核心问题,已反复核实,非常确凿。且每一只都有具体的流向,正在通过技术手段追查。”证据显示,闫啸天、王亚军第一次捕获燕隼12只,其中跑一只死一只。剩下的7只卖到郑州,2只卖往洛阳,1只就卖在辉县。第二次捕获4只,即被警方查获,并同时查获一只闫啸天购买的凤头苍鹰。
记者拨通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电话。他的观点是“警方没有到现场,光凭孩子的口供,是不能确定燕隼数量的”。警方多次打电话买鸟,就是钓鱼执法。警方应该分批提审,而不应该让二人合审对质。对于贴吧图文兜售,他的解释是孩子“爱好鸟”。
3、是否有办案人员受贿?
闫爱民曾“自首”向个别办案人员行贿,是否确有其事?
新乡市政法纪工委负责人透露,对此问题,新乡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当时已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目前,新乡市检察机关已对一名涉嫌受贿的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其他几人因数额未达立案标准,已移送纪律处分,绝不会偏袒“害群之马”,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闫爱民在电话中说,“真的假不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王顺亮亦表示:“此案事实清楚,量刑有严格依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回归焦点:
2014年7月,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小闫在小山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就在同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
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
2014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后来,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案一经披露,就引发热议,有网友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这事还得回到法律上来。抓16只普通的鸟,当然不会判这么重的刑,但闫某抓的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农夫君观点:
法律归法律,法律是人定的。
上述新闻多年来深深触动我心,因为倒卖珍稀鸟类被判刑十年半,说实话我深深的为这位少不更事的青春懵懂幼稚可爱的大学生鸣不平!
简而言之,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等公众都能自然认定有罪的犯罪类型被称之为“自然犯”。而捕杀或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性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专业法律判断的犯罪类型则被称之为“法定犯”,它的违法与责任程度一般要轻于自然犯。在我国,法定犯与自然犯却都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加之缺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能实现差异化量刑,确实有配置刑罚过重之嫌。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在古罗马自然法之父西塞罗眼中,法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本身必须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充分认可。换而言之,法律固然不能讲情面,但制定之时却要充分顾及情理,一旦与公众的常识相抵触,这样的法律恐怕就很难说是“善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犯”的惩处应该借此契机及时调整。
此外,当地司法机构的审判本身也存在深文刻法的僵化嫌疑。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员认为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而第三次却发生了180度大转弯,说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到底是不知酌情变通,还是另有隐情,值得玩味。如果一味站在自己立场,执法苛严,缺少宽容和理性,怎能赢得民众的认同?这样的普法成本无疑太高了!
如果当地司法机构能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酌情减轻处罚,让人们感受到执法部门温情的一面,不仅不会影响惩戒效果,还能体现法律的包容和人性,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馨和谐,这才是执法的价值所在和终极目的。
人不如鸟,情何以堪?
总编辑:楚国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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